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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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被告在收到原告郵寄的申請之后,及時就原告所申請事項作出處理。因此,本院依法認定被告泉溝鎮(zhèn)政府未合法履行其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
裁判文書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魯0982行初39號
原告肖某一
原告肖某二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博,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逯見濤,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泰市泉溝鎮(zhèn)人民政府。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3709820043552122。
住所地:新泰市泉溝鎮(zhèn)府前街西路與蓮花山路交叉口東100米。
法定代表人:陳濤,該鎮(zhèn)鎮(zhèn)長。
出庭負責人:崔偉,該鎮(zhèn)副鎮(zhèn)長。
原告肖某二人訴被告新泰市泉溝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泉溝鎮(zhèn)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參加訴訟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肖某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博,被告泉溝鎮(zhèn)政府出庭負責人崔偉、委托代理人朱英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20年1月21日,原告問被告泉溝鎮(zhèn)政府郵寄《關于山東省新泰市泉溝鎮(zhèn)徐家塘子村村務公開的申請》,請求被告對“1、光伏企業(yè)與本村村委會之間就光伏企業(yè)占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協(xié)議:2、光伏企業(yè)占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畝數(shù)、補償費用數(shù)額及具體發(fā)放明細”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責令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員會依法公布。被告未予以答復。
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原告是新泰市泉溝鎮(zhèn)徐家塘子村村民。自2017年4月光伏企業(yè)占用原告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施工,但對于光伏企業(yè)與本村村委會就涉案被占有的土地之間的補償約定不透明,原告多次要求村委會公開涉案被占用土地的補償及發(fā)放明細、村財務收支情況等,但是村委會拒絕公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郵寄《關于山東省新泰市泉溝鎮(zhèn)徐家塘子村村務公開的申請》,內容為“請求被告對以下事項調查核實,并依法責令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員會依法公布,具體如下:1、光伏企業(yè)與本村村委會之間就光伏企業(yè)占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的協(xié)議;2、光伏企業(yè)占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畝數(shù)、補償費用數(shù)額及具體發(fā)放明細;”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簽收,但是被告至今都沒有對原告的申請作出任何答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明顯違法。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不履行責令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的法定職貴行為違法;2、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村財務審計進行監(jiān)督指導,責令村委會依法公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睋?jù)此,被告泉溝鎮(zhèn)攻府具有對原告所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責令徐家塘子村依法公布其相關村務的法定職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郵寄單據(jù)及申請書能證實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提交申請。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被告在收到原告郵寄的申請之后,及時就原告所申請事項作出處理。因此,本院依法認定被告泉溝鎮(zhèn)政府未合法履行其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原告的申請事項作出處理,并向原告作出答復。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新泰市泉溝鎮(zhèn)人民政府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仉 詠
人民陪審員 李所德
人民陪審員 馬玉國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