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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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審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span>
裁判文書
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2)魯1681行初15號
原告趙某一。
原告趙某二。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洪寧,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鑫,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鄒平市明集鎮(zhèn)人民政府,住所地鄒平市明集鎮(zhèn)明旺路7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371626004394609Y。
法定代表人宋夢晨,鎮(zhèn)長。
出庭負責人夏曉寧,副鎮(zhèn)長。
原告趙某一、趙某二不服被告鄒平市明集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明集鎮(zhèn)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一、趙某二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洪寧、王文鑫,被告出庭負責人夏曉寧及委托代理人王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明集鎮(zhèn)府于2021年8月6日作出明公開告字[2021]2號關于趙某一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以下簡稱被訴告知書),載明原告所申請公開的鄒平縣明集鎮(zhèn)蘭芝里村鄒平泰升紡織有限公司項目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的撥付記錄等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現予提供,提供方式為自行現場閱讀,請聯(lián)系明集鎮(zhèn)人民政府信訪辦協(xié)助當場閱讀。
訴訟請求
原告趙某一、趙某二訴稱,原告系鄒平市明集鎮(zhèn)蘭芝里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承包的集體土地,因該村集體土地已經被國家征收,因此向被告申請信息公開,請求被告依法公開“蘭芝里村鄒平泰升紡織有限公司項目(魯政土字[2006]164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鄒平縣2006年第九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的撥付記錄等政府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后,作出涉案答復,該答復并不符合原告所申請的信息公開形式,且被告并沒有配合原告查閱相關材料。被告的做法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特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明公開告字[2021]2號關于趙宗來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依法判決被告按照法定形式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爭議焦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原告申請公開的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屬于被告的公開職責權限:二是被訴告知書是否應予撤銷。
關于爭議焦點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钡谑龡l規(guī)定:“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钡诙粭l規(guī)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y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yè)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北景钢校孀鳛猷u平市明集鎮(zhèn)蘭芝里村村民,向被告提出公開涉案政府信息,被告作為涉案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有公開涉案土地征收等相關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且被告作出的被訴告知書亦明確,原告所申請公開的上述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故被告辯稱“其并非實施征地的主體,原告申請公開的上述政府信息并非被告制作,不屬于被告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范圍”,于法無據,亦與其之前所作的被訴告知書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審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被告于同年8月6日作出被訴告知書,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答復期限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審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審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钡谒氖畻l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备鶕鲜鲆?guī)定,行政機關一般需要按照申請人的要求確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方式,行政機關改變信息提供方式,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原告申請要求以紙面方式提供相關政府信息,被告所作被訴告知書未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提供,且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其改交信息提供方式具備合理性,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告按照被告確定的提供方式亦未能獲取涉案的相關政府信息,故被告所作被訴告知書違反上述規(guī)定,應予撤銷,被告應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鄒平市明集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明公開告字[2021]2號關于趙某一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二、責令被告鄒平市明集鎮(zhèn)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法定期限內對原告趙某一、趙某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鄒平市明集鎮(zhèn)人民政府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