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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答復(2020)最高法行他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相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行為是一體的,不能割裂。在補償、安置方案已經被申請復議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不得另行對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行為再次申請復議。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6日
小編認為,最高院上述答復可以讀出這么幾層意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實踐中可能會出現(xiàn)不同階段的補償安置方案,這些方案一般對外不產生效力,但上述規(guī)定的是經批準的、最終實施的補償安置方案。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行為是一體的,不能割裂。二者指向的都是經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當事人不論是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還是對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不服,其核心都是對補償標準有異議,救濟途徑都是先向批準方案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而后提起行政訴訟。二者應當一體審查作出裁判。
3.在補償、安置方案已經被申請復議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不得另行對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行為再次申請復議。可見,對二者不宜重復申請復議、分開審查處理,避免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和困惑,浪費司法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