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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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村委會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未報經有關政府批準;未經村民會議或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作出涉案《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定 書》的會議記錄;未在該決定書中注明收回陳某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權的法定事由及涉案土地的具體性質。 法院認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村委會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有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但為防止村集體經濟組織違法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必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可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66條之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收回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同時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經原批準用地機關批準,第二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第三說明法定的事由等
判決文書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1 )魯 0105 民初 3084 號
原告:陳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龍,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逸飛,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市天橋區(qū)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濟南市天橋區(qū)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孫修榮,主任。
原告陳某與被告濟南市天橋區(qū)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龍、尹逸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市天橋 區(qū)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
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定書》;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倪家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房屋。近日,因倪家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原告與征收部門因補償問題未協商一致。在此情況下,被告向原告作出了涉案《收回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原告認為,涉案決定書的作出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了原告的用益物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 地使用權有明確的法定情形,征收行為并不在法定情形之內。涉案決定書的作出系征收方損害原告權益情況下變相的逼遷行為。同時被告作出該涉案決定書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權。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濟南市天橋區(qū)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4月1日,倪家村委會作 出《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編號:003,主要內容為:
“陳某:2020年11月4日,我村已召開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對你戶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現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 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正式決定如下:
一、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收回你戶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二、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日內,請到倪家村村民委員會辦理補償安置手續(xù)、房屋騰空,并予以補償。三、如逾期不騰空房屋,倪家村村民委員會將采取必要措施收回你戶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蓖眨呒掖逦瘯鞒觥赌呒掖宕迕裎瘑T會關于收回 陳某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通知書》編號:003,主要內容為:“一、根據拆遷政策,您已在倪家村內享受過安置政策, 測繪編號DQ-NJ-Z-209號的宅基地可作為地上附屬物進行補償° 二、補償款明細:1、房屋補償費:273000元。2、地面附著物補 償費:38704.4元。3、搬家費用7800元。三、已將你戶的補償款保存至倪家村村民委員會,請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戶自行承擔?!标惸秤?2021年4月12日向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qū)管理委員會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經轉交辦理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qū)管理委員會大橋街道辦事處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主要內容為:“經核實,你名下并未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我單位也并未針對你作出過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nbsp;
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 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三十九條 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與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的決定無效;不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备鶕鲜鲆?guī)定,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決定,法律賦予村民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由鄉(xiāng)鎮(zhèn)一級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本案中,陳某選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爭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倪家村委會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有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但為防止村集體經濟組織違法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必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可收回土地使用權。通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qū)管理委員會大橋街道辦事處對陳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可以看出,倪家村委會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未報經有關政府批準。同時,因收回土地使用權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倪家村委會未向本院提交經村民會議或授權的村 民代表會議討論的作出涉案《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定 書》的會議記錄,亦未在該決定書中注明收回陳某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權的法定事由及涉案土地的具體性質。綜上所述,倪家村委會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陳某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起因源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qū)的開發(fā)建設,包括原告在內的廣大被拆遷群眾將共享發(fā)展紅利。本院希望倪家村委會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做好拆遷安置補償政策的宣傳與解釋工作,陳某亦應耐心聽取并積極配合,爭取雙方實現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倪家村委會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答辯、舉證及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
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濟南市天橋區(qū)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于2021年4月1日對原告陳玉榮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 使用權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濟南市天橋區(qū)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瑋